新疆-罗布人村寨-天山神秘大峡谷-玉龙喀什河-无花果树王-泽普金胡杨-卡拉库里湖-喀什老城-香妃墓-艾提尕尔清真寺-穿越塔克拉玛干沙漠三飞8日游
  • ¥6288元起 原价¥6299 节省¥11
  • 新疆-罗布人村寨-天山神秘大峡谷-玉龙喀什河-无花果树王-泽普金胡杨-卡拉库里湖-喀什老城-香妃墓-艾提尕尔清真寺-穿越塔克拉玛干沙漠三飞8日游

  • 往返天数:8天 出发城市:江西南昌 报名时间:建议提前20天以上 往返交通:飞机 → 汽车 → 飞机 满意度:99 %发团日期:周二,周四,周六发团
价格类型:

费用包含

1、门票:罗布人村寨门票/区间车、天山神秘大峡谷门票、无花果树王门票、卡拉库里湖、清真寺门票、香妃墓门票;

2、住宿:共7晚双人标准间(含独立卫生间、电视、24小时冷热水等)

拟入住酒店:

乌鲁木齐(四钻):香江丽华酒店、东方王朝酒店、绿谷四季酒店、玄圃酒店、怡家丽景酒店、野马国际酒店;

库尔勒(四钻):艾尚酒店、银星酒店、佳鑫国华酒店、梨城百和酒店、楼兰宾馆、博斯腾宾馆;

库车(四钻):库车国际酒店、丽都大酒店、塔里木酒店;

和田(四钻):和天下精品酒店、华豫国际酒店、和颐至格酒店、和天下国际酒店、银星酒店、温州大酒店;

喀什(五钻):银瑞林酒店、天缘国际酒店、月星锦江国际酒店、深业丽笙;

3、用车:目的地旅游用车保证一人一正座,22座及以下车辆无行李箱;

4、导服:目的地普通话导游服务地陪导游服务,收客人数不足8人时,不安排专职导游,由司机兼向导负责全程行

程衔接(不提供景区讲解服务),协助购买门票事宜。

5、用餐:全程7早餐6正餐,酒店含早,不用不退;

注:(新疆南疆地区中餐多为路餐,如新疆拌面、手抓饭、丸子汤三选一)

6、交通:喀什至乌鲁木齐/南昌至乌鲁木齐往返团队经济舱机票及机场建设基金;

注:不指定航班;

7、儿童:2-12周岁以下为儿童(仅含旅游车位、团队机票机位、导服、正餐,不含早餐、不含门票、不占床)

8、保险:旅行社已承保旅行社责任险;

9、购物:全程安排1个玉器展览馆,【喀什玉博园】或【喀什和田玉展览馆】21,每个展览馆停留时间不低于90分钟。




费用不包含

1、超重行李的托运费、保管费;2、酒店内洗衣、理发、电话、传真、收费电视、饮品、烟酒等个人消费;3、自行活动期间的用车服务及导游服务;4、当地参加的另付费以及“费用包含”中不包含的其它项目;5、因个人原因造成的误机、误车等及人力不可抗力因素产生的费用;旅游意外保险。


预定指南

 

一、微信咨询:18079110412

三、电话咨询:0791-86215292,18079110412

 

四、门店咨询:南昌市苏圃路189号外旅大厦568,578室

 

预定流程

 

1、线上预定:网站浏览产品——线上咨询——确认行程——线上支付——签订电子合同

2、门店预定:门店咨询——确认行程——门店支付——签订纸质合同

3、电话预定:电话咨询——确认行程——支付定金——签订合同

 

支付方式:

1、转对公账户:公司帐号:江西省中国旅行社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银行南昌市北湖支行营业部

                                 帐号:1902 0734 0829

2、转微信(网站上的官方咨询微信:18079110412

3、转支付宝账户:pengzhen412@hotmail.com 

4、现金支付


以上行程为参考行程,具体以与客服联系,以合同行程为准

违约责任:

 旅游者

1.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内提出解除合同或者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条第2款约定由出境社在行程开始前解除合同的,按下列标准扣除必要的费用:

行程开始前29日至15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5%;

行程开始前14日至7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20%;

行程开始前6日至4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50%;

行程开始前3日至1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60%;

行程开始当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70%。

2.在行程中解除合同的,必要的费用扣除标准为:

旅游费用×行程开始当日扣除比例+(旅游费用-旅游费用×行程开始当日扣除比例)÷旅游天数×已经出游的天数。

如按上述第1款或者第2款约定比例扣除的必要的费用低于实际发生的费用,旅游者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支付,但最高额不应当超过旅游费用总额。

解除合同的,出境社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应当在解除合同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为旅游者办结退款手续。

 

 

 

出境社

   1.出境社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内提出解除合同的,或者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内收到出境社不能成团通知,不同意转团、延期出行和改签线路解除合同的,出境社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不得扣除签证/签注等费用),并按下列标准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

行程开始前29日至15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的违约金;

行程开始前14日至7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5%的违约金;

行程开始前6日至4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0%的违约金;

行程开始前3日至1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5%的违约金;

行程开始当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

如按上述比例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旅游者的实际损失,出境社应当按实际损失对旅游者予以赔偿。

出境社应当在取消出团通知或者旅游者不同意不成团安排的解除合同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为旅游者办结退还全部旅游费用的手续并支付上述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