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青大环线双飞8日游
  • ¥1900元起 原价¥1980 节省¥80
  • 甘青大环线双飞8日游

  • 往返天数:8天 出发城市:江西南昌 报名时间:建议提前10天以上 往返交通:飞机 满意度:99 %发团日期:天天发团
价格类型:

费用包含

费用包含

区间交通

根据实际人数选用空调旅游车,保证一人一个正座;接送不含导游。

住宿酒店

全程精品酒店+升级3晚豪华五星酒店,没有三人间或者加床,如出现单男,单女请报名时补房差,因计划用房,房差需于报名时团款中付清;(如房满安排同级酒店)如行程提供标准无法满足您的入住要求,请定团时自补差价升级住宿标准。因旅游者主观要求标准不同,酒店未达到个人住宿要求标准的不属于旅游行程质量范畴。遇特殊原因(如天气,交通,地面,酒店接待能力),可能变更住宿地点,标准不变。

住宿条件:床、独立卫生间、热水。

餐饮安排

含餐712正餐(30//人,十人一桌,八菜一汤,不含酒水);餐厅将根据每桌实际人数,对菜品数量进行相应增减。酒店提供早餐(不吃不退费)。特色餐团队餐为我社安排用餐,不含酒水。景区一般地处偏远,餐标相对大城市较差,藏区海拔较高,米饭有夹生现象,团餐以蔬菜为主,不习惯者请提前自备佐食,因整体餐费不以个人用餐与否减少,自愿放弃用餐无费用可退, 敬请谅解。

门票包含

行程所列景点含首道门票(全程门票不含缆车、电瓶车、区间车、讲解费)

含首道门票/张掖丹霞(含区间车)、莫高窟、鸣沙山月牙泉、翡翠湖、青海湖、茶卡盐湖/天空壹号、塔尔寺

司导服务

含行程内持证中文导游服务

8人以下(含8人)安排司兼导。

赠送项目

【赠送项目为我社品牌建立,突出行程特色的促销回馈行为,是无附加条件的赠送,不参加不退费不换等价项目】


费用不包含

1、单房差单房差/如1人全程入住相应指定酒店单独包房,需补单房差。2、不可抗力原因所引致的额外费用因交通延阻、罢工、天气、飞机机器故障、航班取消或更改时间等不可抗力原因所引致的额外费用。3、景区配套便民服务设施及体验项目①城楼:门票110元,电瓶车10元人鸣沙山:电瓶车单程10元人,往返20元人。骑骆驼100-120元人,滑沙25元人,鞋套15元人。茶卡盐湖:区间车单程5元人,往返10元人。小火车单程50元人,往返100元人。青海湖:区间车20,游船140元人塔尔寺电瓶车+讲解费40元/人②儿童价特殊说明:儿童价格含车位费、半餐(不含早餐)、导游服务费、保险,不含门票、火车票、机票、住宿费,如产生,需自理。③其他/以上“服务提供项目—报价包含内容”里未提及包含的一切费用均未含。


预定指南

 

一、微信咨询:18079110412

三、电话咨询:0791-86215292,18079110412

 

四、门店咨询:南昌市苏圃路189号外旅大厦568,578室

 

预定流程

 

1、线上预定:网站浏览产品——线上咨询——确认行程——线上支付——签订电子合同

2、门店预定:门店咨询——确认行程——门店支付——签订纸质合同

3、电话预定:电话咨询——确认行程——支付定金——签订合同

 

支付方式:

1、转对公账户:公司帐号:江西省中国旅行社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银行南昌市北湖支行营业部

                                 帐号:1902 0734 0829

2、转微信(网站上的官方咨询微信:18079110412

3、转支付宝账户:pengzhen412@hotmail.com 

4、现金支付


以上行程为参考行程,具体以与客服联系,以合同行程为准

违约责任:

 旅游者

1.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内提出解除合同或者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条第2款约定由出境社在行程开始前解除合同的,按下列标准扣除必要的费用:

行程开始前29日至15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5%;

行程开始前14日至7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20%;

行程开始前6日至4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50%;

行程开始前3日至1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60%;

行程开始当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70%。

2.在行程中解除合同的,必要的费用扣除标准为:

旅游费用×行程开始当日扣除比例+(旅游费用-旅游费用×行程开始当日扣除比例)÷旅游天数×已经出游的天数。

如按上述第1款或者第2款约定比例扣除的必要的费用低于实际发生的费用,旅游者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支付,但最高额不应当超过旅游费用总额。

解除合同的,出境社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应当在解除合同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为旅游者办结退款手续。

 

 

 

出境社

   1.出境社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内提出解除合同的,或者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内收到出境社不能成团通知,不同意转团、延期出行和改签线路解除合同的,出境社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不得扣除签证/签注等费用),并按下列标准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

行程开始前29日至15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的违约金;

行程开始前14日至7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5%的违约金;

行程开始前6日至4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0%的违约金;

行程开始前3日至1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5%的违约金;

行程开始当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

如按上述比例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旅游者的实际损失,出境社应当按实际损失对旅游者予以赔偿。

出境社应当在取消出团通知或者旅游者不同意不成团安排的解除合同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为旅游者办结退还全部旅游费用的手续并支付上述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