庐山、篁岭、三清山3日游
  • ¥940元起 原价¥950 节省¥10
  • 庐山、篁岭、三清山3日游

  • 往返天数:3天 出发城市:江西南昌 报名时间:建议提前5天以上 往返交通:汽车 满意度:99 %发团日期:周五发团
价格类型:

费用包含

1、住宿:舒适型4星标间(2-3人标间)

2、用车:全程空调旅游用车(保证每人一个座位);

3、门票:全程景点首道门票

4、用餐:24正餐(三清山中餐不含,可让导游代办团餐建议价30/

5、导游:优秀导游讲解服务;

6. 儿 童 :1.2米以下儿童:儿童结算只含餐车,1.2以上需自行购买半价门票及观光车

门票优惠:全免65岁老人退 170  1.2以上学生半票退50

出发时间:早7:00点南昌二七路金辉家园门口


费用不包含

1、个人消费项目;2、旅游意外保险(建议客人购买);3、住宿产生单房差客人。

、旅游者应确保身体健康,保证自身条件能够完成行程;未满2周岁或年满70周岁的,有心肺脑血管病听视力障碍的,不宜长途及高原旅行的,既有病史和身体残障的,均不适合参加;任何隐瞒造成的后果由旅游者自行承担。

2、签定合同请提供有效正确的身份信息,并于行程中随身携带身份证件,遗忘遗失等造成办理入住酒店等损失由旅游者自行承担。

3、此产品为全国散客拼团,行程中约定时间均为预计,实际可能有一定误差。因任何公共交通引起的人身财产行程损失,由旅游者自行承担;因非我社造成的旅游者无法出游的,我社需收取已产生费用,并收取业务预定损失,需换人参加的,需另签合同为准;出发后要求退团的,所有团款不退;因非我社造成的旅游者行程变化的,减少部分我社不予补偿,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自行承担。

酒店不提供自然单间或三人间,如产生单房差我社尽量安排三人间或加床,如无法安排请补单房差。

4、自由活动期间,如因客人自愿参加其它活动,出现任何意外受伤情况,责任由客人个人承担,旅行社不承担责任,请听从导游安排的准确集合时间及地点;

5、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团队行程更改、延误、滞留或提前结束时,旅行社可根据当时的情况全权处理,如发生费用增减,按未发生费用退还游客,超支费用由游客承担的办法处理。旅行社在旅游途中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行程先后顺序作出适当的调整,但不影响原定的接待标准及游览景点;赠送景点如因特殊情况无法赠送我社不退相关费用。

6、游客在活动期间不遵守规定、自身过错、自由活动期间内的行为或者自身疾病引起的人身和财产损失责任自负,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7、请游客认真填写好《游客意见单》,回程后一切意见和投诉以《游客意见单》为处理准则

8如临时取消出行计划,需补车位损失费300/人。


预定指南

 

一、微信咨询:18079110412

三、电话咨询:0791-86215292,18079110412

 

四、门店咨询:南昌市苏圃路189号外旅大厦568,578室

 

预定流程

 

1、线上预定:网站浏览产品——线上咨询——确认行程——线上支付——签订电子合同

2、门店预定:门店咨询——确认行程——门店支付——签订纸质合同

3、电话预定:电话咨询——确认行程——支付定金——签订合同

 

支付方式:

1、转对公账户:公司帐号:江西省中国旅行社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银行南昌市北湖支行营业部

                                 帐号:1902 0734 0829

2、转微信(网站上的官方咨询微信:18079110412

3、转支付宝账户:pengzhen412@hotmail.com 

4、现金支付


以上行程为参考行程,具体以与客服联系,以合同行程为准

违约责任:

 旅游者

1.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内提出解除合同或者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条第2款约定由出境社在行程开始前解除合同的,按下列标准扣除必要的费用:

行程开始前29日至15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5%;

行程开始前14日至7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20%;

行程开始前6日至4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50%;

行程开始前3日至1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60%;

行程开始当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70%。

2.在行程中解除合同的,必要的费用扣除标准为:

旅游费用×行程开始当日扣除比例+(旅游费用-旅游费用×行程开始当日扣除比例)÷旅游天数×已经出游的天数。

如按上述第1款或者第2款约定比例扣除的必要的费用低于实际发生的费用,旅游者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支付,但最高额不应当超过旅游费用总额。

解除合同的,出境社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应当在解除合同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为旅游者办结退款手续。

 

 

 

出境社

   1.出境社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内提出解除合同的,或者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内收到出境社不能成团通知,不同意转团、延期出行和改签线路解除合同的,出境社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不得扣除签证/签注等费用),并按下列标准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

行程开始前29日至15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的违约金;

行程开始前14日至7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5%的违约金;

行程开始前6日至4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0%的违约金;

行程开始前3日至1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5%的违约金;

行程开始当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

如按上述比例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旅游者的实际损失,出境社应当按实际损失对旅游者予以赔偿。

出境社应当在取消出团通知或者旅游者不同意不成团安排的解除合同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为旅游者办结退还全部旅游费用的手续并支付上述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