庐山三叠泉石门涧二日游
  • ¥408元起 原价¥420 节省¥12
  • 庐山三叠泉石门涧二日游

  • 往返天数:2天 出发城市:江西南昌 报名时间:建议提前1天以上 往返交通:汽车 满意度: %发团日期:天天发团
价格类型:

费用包含

1、门票:含庐山大门票,  观光车

2、交通:空调旅游车(每人1个正座)

3、餐费;一早三正餐(十人一桌、八菜一汤)

4、住宿:2-3人标准间(单独卫生间、彩电、1人1床、)

5、导游: 全程优秀导游服务;

            6、保险:含旅行社责任险


费用不包含

石门涧门票:52元/人石门涧索道:30元/人三叠泉缆车:80元/人老别墅讲解器和鞋套:30元/人

1、旅游者应确保身体健康,保证自身条件能够完成行程;未满2周岁或年满70周岁的,有心肺脑血管病听视力障碍的,不宜长途及高原旅行的,既有病史和身体残障的,均不适合参加;任何隐瞒造成的后果由旅游者自行承担。

2、签定合同请提供有效正确的身份信息,并于行程中随身携带身份证件,遗忘遗失等造成办理入住酒店等损失由旅游者自行承担。

3、此产品为全国散客拼团,行程中约定时间均为预计,实际可能有一定误差。因任何公共交通引起的人身财产行程损失,由旅游者自行承担;因非我社造成的旅游者无法出游的,我社需收取已产生费用,并收取业务预定损失,需换人参加的,需另签合同为准;出发后要求退团的,所有团款不退;因非我社造成的旅游者行程变化的,减少部分我社不予补偿,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自行承担。

4、请尊重当地少数名族的生活和信仰,避免与当地居民发生冲突;为安全考虑,晚间及单独不宜自行外出。

5、因特殊原因造成标准误差,按照实际发生情况根据《旅游法》进行补退;因旅游过程中的特殊情况,在不减少旅游景点游览的情况下,我社保留旅游行程临时调整的权利。

6、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造成旅游者行程减少的,我社按未发生费用退还;造成滞留的,我社将协助安排,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自行承担。

7、行程中未经协商的擅自离团,视同旅游者违约,未完成部分将被视为自行放弃,我社不再退费,并不予承担旅游者由此产生的额外费用。正常的项目退费(门票,住宿)以我社折扣价为标准,均不以挂牌价为准。


预定指南

 

一、微信咨询:18079110412

三、电话咨询:0791-86215292,18079110412

 

四、门店咨询:南昌市苏圃路189号外旅大厦568,578室

 

预定流程

 

1、线上预定:网站浏览产品——线上咨询——确认行程——线上支付——签订电子合同

2、门店预定:门店咨询——确认行程——门店支付——签订纸质合同

3、电话预定:电话咨询——确认行程——支付定金——签订合同

 

支付方式:

1、转对公账户:公司帐号:江西省中国旅行社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银行南昌市北湖支行营业部

                                 帐号:1902 0734 0829

2、转微信(网站上的官方咨询微信:18079110412

3、转支付宝账户:pengzhen412@hotmail.com 

4、现金支付


以上行程为参考行程,具体以与客服联系,以合同行程为准

违约责任:

 旅游者

1.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内提出解除合同或者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条第2款约定由出境社在行程开始前解除合同的,按下列标准扣除必要的费用:

行程开始前29日至15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5%;

行程开始前14日至7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20%;

行程开始前6日至4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50%;

行程开始前3日至1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60%;

行程开始当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70%。

2.在行程中解除合同的,必要的费用扣除标准为:

旅游费用×行程开始当日扣除比例+(旅游费用-旅游费用×行程开始当日扣除比例)÷旅游天数×已经出游的天数。

如按上述第1款或者第2款约定比例扣除的必要的费用低于实际发生的费用,旅游者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支付,但最高额不应当超过旅游费用总额。

解除合同的,出境社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应当在解除合同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为旅游者办结退款手续。

 

 

 

出境社

   1.出境社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内提出解除合同的,或者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内收到出境社不能成团通知,不同意转团、延期出行和改签线路解除合同的,出境社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不得扣除签证/签注等费用),并按下列标准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

行程开始前29日至15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的违约金;

行程开始前14日至7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5%的违约金;

行程开始前6日至4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0%的违约金;

行程开始前3日至1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5%的违约金;

行程开始当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

如按上述比例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旅游者的实际损失,出境社应当按实际损失对旅游者予以赔偿。

出境社应当在取消出团通知或者旅游者不同意不成团安排的解除合同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为旅游者办结退还全部旅游费用的手续并支付上述违约金。